新疆屯垦历史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
一、藏品征集工作是根据本馆的性质、任务和发展方向,坚持“保护为主,抢救第一”的藏品方针政策,以适应陈列、研究需要和补充馆藏缺项藏品需要而开展的工作。为正常开展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和规范操作程序,制定制度。
二、藏品受赠、藏品收购、藏品调拨等均属藏品征集范畴。
三、藏品保护部门负责全市的藏品征集,藏品线索的处理,抢救性清理,藏品的保护、修复、鉴定、研究工作。
四、征集工作要求
(一)鉴于藏品征集工作政策性强、专业技术要求高,藏品征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藏品鉴定水平,并遵守职业道德。
(二)藏品保护部门对拟征集藏品做出科学评估,经证明人签字,并报分管副馆长和馆长的同意,再由主管领导审批,方能动用经费,征集藏品。
(三)藏品被征集(或接受捐赠)后,要有征集(捐赠)物的描述、流传经过及征集情况,做好科学记录,经及时整理后归档。
(四)藏品征集(捐赠)后,必须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、分类、定级,逐件填写入库凭证,做到物与史料记录同时入库。
(五)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藏、倒卖藏品、监守自盗藏品,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。
五、征集及采集范围
(一)能够反映新疆屯垦戍边历史文化面貌的重要考古出土物和传世品;
(二)与新疆屯垦戍边历史相关的古代藏品,包括铜器、铁器、玉器、金银器、陶瓷器、石器、骨角牙器、皮革、漆器以及书画、古籍、拓片、家具、玺印、简牍、纺织品等各类物品;
(三)与新疆屯垦戍边相关的近现当代藏品,包括珍稀报刊、书籍等正式出版物类;文书、档案资料以及信函、手稿等非正式出版物类;重要证件、证书、印信、勋章、徽章、奖状、奖章、图章等证章类;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服装服饰类;绘画、书法、雕塑、工艺品等美术作品类;
(四)符合新疆屯垦历史博物馆办馆宗旨和性质任务,具有历史、艺术或科学价值,能够满足其收藏、展陈、科研之需的其他藏品和标本。
(五)其他具有反映本地区有特色的藏品。





